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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青岛扶持发展家庭服务业 出台7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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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出台实行税收优惠等7项新的扶持发展政策。到2015年,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泰安市。
  家庭服务业机构吸纳就业每月有岗位补贴。《意见》规定,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泰安市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对上述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泰安市城乡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从业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稳定就业奖励。对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家庭服务的就业困难人员,将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社保定额补贴。
  给员工投保和培训也有补贴。商业保险机构可开办针对家庭服务业、以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商业综合保险业务,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对家庭服务机构组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商业综合保险的,其所需费用由政府给予50%的补贴。此外,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据悉,目前,泰安市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服务机构1000多家,从业人员2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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