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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烟台市住建局与财政、国土、地税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年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上市交易时有了具体的操作依据。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芝罘、莱山、福山、牟平、开发区、高新区六个区。
烟台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介绍,烟台市中心区从2003年开始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以来,住房保障部门共提供经适房10000余套,但一直都没有上市交易的先例。这主要是因为之前一直参照的是《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而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如何执行,按照什么标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具体文件可以参照。此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该工作人员还介绍,烟台市从2003年开始供应经适房,当年供应的是1000套,2004年和2005年,又分别供应了1000套和500套。按照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只要是经适房的所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满5年后,就可以上市交易。据住房保障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最近一段时间他们也做过统计,目前,烟台市区范围内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适房大约在2000余套,占经适房总供应套数的20%左右从2010年开始,就已经有符合条件的经适房可以上市交易了,但那时因为没有具体的文件可以参照执行,所以有关部门一直都没有受理。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适用于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其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的住房。所提到的烟台市市区,包括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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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继承、遗赠等情况遵照以下程序来办理
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不受此次的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的限制。办理过程中,需由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提出申请。其中,属继承、遗赠的,还需提交权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继承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属离婚的,还需提交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资料;属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的,还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可暂不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其限制交易期限从新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计算。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取得完全产权。在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税、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交易登记费,按存量房转移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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