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东平生活帮

[尚未答复] 东平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公室主任进来看看这事是否合法!!!!

[复制链接]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5 09:49
din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签到天数: 12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12-25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让共产党的腐败分子感觉到舆论的压力,免得不知道老百姓才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批斗法院的那些GR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2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12-25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不合法法院说了算,因为它是法院,东平的法院更牛逼,应为办公室就能立法,强烈支持法院的下三滥立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5 12:52
这个邮递费一直收着,还有一不明白,强制执行为啥还收一千元的执行费,并且是白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5 13:12
我给执行一庭陈伟厅长提供懒帐人收入了三十多万元的线索,他却不去信用社调查查封,却说当事人说了先给我一半,让我等着,快一年了,四万元一分没要上来,连送礼加吃饭毁了我三千多,还要了一千元的执行费,冯玉营给打的一千的白条,购物卡是我只愿送的,饭是我自愿掏钱请得,那执行费却是执行庭要交的,看来不能指望执行庭办人事了,这个执行费能不能退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6 10:49
不收你的钱收谁的,法院就是只管收钱的,不挣钱谁开法院啊……兄弟,认了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12-26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对法院工作的关注与监督,我院看到贴子后及时与发帖人张源同志进行了沟通解释,因其坚持网上回复,现答复如下: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帖人张源系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人,此案于201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10月31日开庭审理并调解结案,现已履行完毕。
2011年10月8日上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源到我院申请立案,要求三方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审查,本案需向三被告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2004]241号)》规定,遂由泰安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东平营业部驻法院服务台收取了3份邮资费用。张源当时称,有两被告可自行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但在被告未实际自行领取前,预收邮资符合要求。就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结案后,张源以网上发帖方式主张费用返还结算,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经过查阅卷宗、调阅当日监控及与张源沟通了解等方式,现已将邮资费用情况落实清楚,未实际支出的邮资费,我院将积极协助原告协调邮政部门予以返还。张源同志可随时与我院便民诉讼中心联系办理,联系电话:15269829226
真诚欢迎东平生活网负责人张源及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0538—2831056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351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12-27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平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1-12-26 18:37
首先感谢对法院工作的关注与监督,我院看到贴子后及时与发帖人张源同志进行了沟通解释,因其坚持网上回复, ...


对于本法院回复我本人特别不满意:第一条:东平人民法院回复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2004〕241号)》规定http://www.court.gov.cn/spyw/laxf/201007/t20100706_7407.htm,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是在2011年10月8日当天我所代理的案件,原告当时就把传票取走,和第一被告就下午就把传票自行取走,这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因为第一条就特别说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
第二条:对于东平人民法院回复中提到“遂由泰安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东平营业部驻法院服务台收取了3份邮资费用”根据对当天视频收费人的调查,并非是邮政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院回复说预收邮资符合要求,但是直到案件完毕也没有主动退还我的多交的费用。
第四条:法院回复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审理中提出,但是案件审理中我提出并没有得到理睬!
第五条:法院回复我院将积极协助原告协调邮政部门予以返还,但是当时收钱的并不是邮局,我是直接把钱交给法院的,视频可以证明!


关于退还费用我要求法院能主动直接联系本人退还,当面说清原因,至于帖子删除我只接受东平县公安局网警大队通知删除, 请网友监督!!

今天早晨看到东平人民法院的回复后我联系到曾服役的部队,北京军区某部队政委也是我当时的直接领导,领导对本问题特别关注,并做为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放军代表队“关于退伍士兵维权难”的议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7 10:32
对于东平县人民法院示威 游行申请

东平县公安局治安总队:

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示威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依法申请。
游行目的:是求法院
为表达对东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作为的抗议,我们作为文明守法公民,案件当事人。申请于 2010年11 月 x 日 游行。
游行发起人:
游行时间: 2010年 11月 x日上午 8 : 00 至院依法协助结案为止,每日9时至16时
游行路线:从东平县人民政府广场集合-电影院-第一实验小学-百货大楼-汽车站-老年之家-实验中学-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上三处均停留十分钟-中医院-西华联-政务大厅-稻香街-四海城转盘-交警队-机电城-公路局-人民银行-实验小学-东平县人民政府  解散(注:若贵局认为上述地点或路线不妥请指定场地或路线)。
游行人数x人
游行车数:           私家车x辆 均为本地号牌正规车辆集会、游行、示威使用机动车辆、音响设备的,需载明车辆数、车型及牌照号码,驾驶员姓名,驾驶执照号码,音响设备种类、功率和数量;

游行口号::
 负责人:--------(单位---------,地址:-------------)住址:---------、-,邮编2-------电话-----------------.为了弘扬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为了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为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

 使用音响设备:手持扩音器x个

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也为了督促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司法,希望通过此次游行对这种公然践踏法律行为的表达愤怒,让民众知道法院中的腐败分子,向政府与社会公众公开表达人民群众的呼声,希望政府能充分考虑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关于游行审批的管辖规定,特向贵局提出游行示威申请,望批准。
游行方式:沿路行进,在车身悬挂标语。
  依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关于不得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申请人保证在游行示威中做到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游行示威标语时绝不进入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陆路口岸周边300米以内,绝不进入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10米以内;
  二、申请人佩戴明显标志的协助人民警察维持游行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三、申请人组织的游行车辆绝对不超过游行核载人数。
  四、和平游行,和谐示威,游行成员出发前签署保证书并接受检查,确保不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绝不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五、游行队伍有组织、有纪律地行进,遵守交通规则,维持交通秩序。在法院门前停留30分钟大喊“惩处法院败类”“保障我们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广场停留10分钟大喊:“法院是干啥的。
六、申请人承诺游行时不会有下列行为:拦截车辆、设置路障、破坏交通设施;诽谤、侮辱他人;沿途刻划、涂抹、张贴、散发标语、传单;损毁邮电通信、供电、供水、煤气等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地。
  
申请游行理由:
     本人在2010年8月1日东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并同时保全了b房产一处,经法庭调解借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协议物抵债,法律执行裁定已下达生效,房屋物权在法律意义上已转移到我名下。c在2010年8月4日经法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关系之便在人民矛盾调解室给予c和b做出了一份民间借贷司法确认书,并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2010年8月19日又在执行二厅某办案人员的协助下对我已保全房产进行再次查封,并下达了执行裁定书。以此 现对与我的案子进行干涉。要求必须走拍卖程序,并对其房产变价后申请参与分配。但我与b完全是经过合法程序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共同去东平县建设局房屋评估中心咨询了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格,与以物抵债金额基本相等在法院得认定下给予出具了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我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此房产由两人保全,我无法过户。在我的文书下达两月之久的时间里法院我申请多次要求协助执行办理过户手续,却迟迟没有得到任何结果,今天法院又召开听证会再次对我房产过户的事情进行阻挠和拖延。。此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我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我的忍耐底线。
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着严重违规行为,知法违法,利用工作之便,职位之便私自做出违法违规的文书.是对法律的亵渎。为维护法律的不可侵犯和神圣。由我们共同揪出司法界的败类,纠正司法政风。


同时,依照《广东省关于不得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的规定》第五条:“当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经附近需要标明具体周边距离时,可使用金黄色绳带围绕或者设置其他临时性标志”,申请你局在游行沿线的禁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八、十九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申请你局派出足够警力,维持游行沿线秩序,保障别有用心的破坏分子无法混入扰乱游行队伍。



事情叙述;                                                  此案涉及人员         a本人原告     b被告    c其他案件人员
   本人在2010年8月1日东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并同时保全了b房产一处,经法庭调解借贷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协议物抵债,法律执行裁定已下达生效,房屋物权在法律意义上已转移到我名下。c在2010年8月4日经法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关系之便在人民矛盾调解室给予c和b做出了一份民间借贷司法确认书,并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2010年8月19日又在执行二厅某办案人员的协助下对我已保全房产进行再次查封,并下达了执行裁定书。以此 现对与我的案子进行干涉。要求必须走拍卖程序,并对其房产变价后申请参与分配。但我与b完全是经过合法程序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共同去东平县建设局房屋评估中心咨询了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格,与以物抵债金额基本相等在法院得认定下给予出具了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我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此房产由两人保全,我无法过户。在我的文书下达两月之久的时间里法院我申请多次要求协助执行办理过户手续,却迟迟没有得到任何结果,今天法院又召开听证会再次对我房产过户的事情进行阻挠和拖延。。此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我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我的忍耐底线。
声明一;
    法院一工作人员帮助c在人民法院与b做出了一份民间借贷确认书。

问题1

东平县人民法院是否允许做民间借贷案件司法确认并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并且c在和b去做司法确认书时未经b同意,未达成共同意愿,法院矛盾调解室也不给做确认书的前提下,c的法院内部关系人亲自去打了个招呼的时候,便做出了一份民间借贷确认书。此行为属于严重的渎职行为。利用工作之便,职务之便,钻法律空子,逃避起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不允许插手过问其他案件,一经查出,如在执行岗位或审判岗位的给予调离处分。
c做的确认书并直接跨入执行程序的行为以前是否出现过,是否因为内部人员收受贿赂暗中操作给予开先例。
声明二:
      
      c在经过司法确认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又在一位执行法官的帮助下又做出了一份轮候查封的执行裁定书。
  法律明文规定:同一法院不得对同一财产重复查封。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扣时,以先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在同一期间同时进行查扣的行为。由此可见重复查封是同一期间内在同一财产上设定的查扣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而轮候查封是在同一期间内,在同一财产上设定的查扣权是一个。因此,重复查封是法律所禁止的,我国法律规定查封制度不仅是对查封财产的一种保全,也是对查封财产能顺利变现的一种保障制度。轮候查封避免了同时性,也就避免了对查封的重复。轮候意为“前后相序”,是依次的,它避开了重复查封的“同时性”,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法院的行为予以认可。如果查封在先的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变现或履行完毕后,查封的财产尚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范围时,查封在后的法院根据轮候查封,可直接对该财产再次进行变现或为履行债务采取各种措施。如果查封在先的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处理完毕,那么轮候的法院的查封效力自然失效,否则,就陷入了重复查封的怪圈。由此可见,轮候查封只有在查封在前的法院对查封物不处理或处理后有剩余的,才能发生查封效力,否则自动失效。所以,轮候查封并不等于查封。既然不允许又为何做出了这样一份轮候查封的执行裁定,是具体办案人员知法不懂法,还是收受贿赂违法操作。而c却现在还一口咬定也已经对房产进行了查封。
声明三
今天法院应c的要求参加执行听证,a  b均到场参加。
问:
   我的裁定下达并生效时间是2010年9月15日。说明我已执行完毕。已经结案。但c在18日才提出异议。并且法院应经过对c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核在十五日内召开听证会。但今天已经是11月4日。已经延期达一月之久。为何还召开了执行听证?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着严重违规行为,知法违法,利用工作之便,职位之便私自做出违法违规的文书.是对法律的亵渎。为维护法律的不可侵犯和神圣。由我们共同揪出司法界的败类,纠正司法政风。

同时我们也表示,如果过了一段时间实在还是没有结果,我们再来申请游行。申请游行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但实在仍然迟迟敷衍的情况下,我们也只得再次申请游行。
以上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负责人):a
2010年11月x日
另:请贵局在收到此申请时给予书面形式的材料签收回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1-12-28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哪有说公正事情的地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351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12-28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9.jp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8 13:05
对于他们的不作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8 13:13
对于收了一千元执行费却不作为的行为,早想他妈的去上访了,10号访他一下,他们弄个小官不易,执行钱的机会已错过,再整他们也没意思了,冯玉莹又退休了。请问法院王宏院长这一千元的执行费该不该退?在网上回复就行,不然的话10号二建见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匿名  发表于 2011-12-28 13:14
我给执行一庭陈伟厅长提供懒帐人收入了三十多万元的线索,他却不去信用社调查查封,却说当事人说了先给我一半,让我等着,快一年了,四万元一分没要上来,连送礼加吃饭毁了我三千多,还要了一千元的执行费,冯玉营给打的一千的白条,购物卡是我只愿送的,饭是我自愿掏钱请得,那执行费却是执行庭要交的,看来不能指望执行庭办人事了,这个执行费能不能退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签到天数: 351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1-12-28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进展:2011年12月28日9点50分邮政局找到原告单位退还100元费用,并想要回当时开的票据,本人拒收!因为此事要的主要不是退款,而是要一个事实的真像,本人主要气氛的是法院某厅长直接找到本单位领导并且讲述与实事不否的情况,导致单位领导误认为是我本人无理取闹,给本人造成影响非常恶劣,本人要求法院退还多余款的情况下说明为什么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2004〕241号)》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当时我就取走,为什么还要收钱?难道本人当时取走你们还有困难吗?为什么直接默认用邮政机构?国家规定是默认吗?邮局和你们一共有多少这样的非法勾当?有多少像本人情况一样的款还没有主动退还?请法院领导回复!!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fastpost

关于我们|业务合作|删帖与申诉|手机版|帮助中心|联系我们|简洁浏览|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东平生活网   联系电话:0538-2820087  客服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66684567@qq.com 举报电话:0538-2820085

泰安大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东平生活网|泰安房产网|东平房产网|东平人才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00499 |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02号

Copyright © 2009 - 2022 www.dongpingren.com All Right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12026140号-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