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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之声] 泰安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新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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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泰安市出台《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发大中专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对有就业困难的大学生给予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大学生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落户政策都有了具体规范。
  泰安市将开发更多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着力发展既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当年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中小企业,市及县(市、区)财政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毕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最高10万元标准、期限最长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泰安市还将落实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泰安市还将实施“就业见习和培训计划”,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技能。毕业生见习时,单位要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从2012年起,应届毕业生在报到时同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逐步取消毕业生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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