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3665|回复: 1

[社会广角] 情侣旅社洗澡煤气中毒双双身亡 老板负全责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12-14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对情侣入住一家私人旅社后,不幸煤气中毒双双身亡。他们的家人不仅将旅社老板告上了法庭,还将租房给旅社老板做生意的房东也推上了被告席。一审判决认定,房东在本案中有“失察”之责,但南宁市中院在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中,房东无责任,旅社老板负全责。

  缘起:洗澡“洗”出人命

  23岁的阿军和21岁的阿兰是一对恋人。去年1月16日晚,他们一起住进了南宁市南梧路的一家私人旅社。第二天早晨,两人被发现双双死在房间内。

  南宁市腰塘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调查。法医鉴定认为,这不是刑事案件,两人应该是在使用煤气热水器洗澡时,由于房间通风不好,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阿兰的父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两人的尸体进行了解剖,结果证实,两人确实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

  这家旅社的老板名叫李某,李某的妻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说,阿军和阿兰所住的房间装有煤气罐和燃气热水器,卫生间有窗口对外,但没有安装排气设备。

  安监部门也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经了解,旅社老板李某在消防、卫生部门分别办理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卫生许可证》,但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因此该旅社属于非法经营。

  事故发生后,李某始终不肯露面,既不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问题,也不配合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安监调查组多次拨打李某的电话,李某起初说在云南、贵州找人借钱,后来联系中断,一直下落不明。

  索赔:老板房东“都有份”

  2008年5月底,阿军的父母和阿兰的父母分别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起诉索赔损失,他们不仅告了李某,还将出租房子给李某的陈某夫妇也列为被告。

  死者父母认为,李某违法无证经营旅社,又不尽责任保障房客的人身安全,以至于造成了阿军和阿兰的死亡,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而陈某夫妇作为房子的主人,将房子出租给无证的李某经营旅社,也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本人没有出庭,他的代理人替他答辩称,本案是由于煤气泄漏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两被害人死亡,可能是煤气罐不合格,也可能是热水器不合格。而现在煤气罐和热水器都被有关部门扣押了,究竟是哪个出了问题还不得而知。代理人认为应该对煤气罐和热水器进行鉴定,确定哪个是罪魁祸首,再追究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责任。

  陈某夫妇说,他们只是出租房子给李某,并不是旅社的经营者。李某把房子用来做旅社,并发生意外事故,跟他们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他们不该承担责任。

  一审:房东有“失察”之责

  审理期间,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法院出具了一份事故调查情况说明,称李某的不配合影响了调查和结案,但他们会继续对事故责任方进行追查,如果李某再不配合,调查组将把案件移交到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收到该说明后,通知李某在指定期限内前去配合调查,但李某仍然没有去。

  今年5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在旅社房间安装燃气热水器却不装排气扇,确实存在不安全因素。李某不配合安监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又不能证明两被害人死亡是自己使用热水器不当造成的,也不能证明是热水器或煤气罐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他作为旅社经营者,应承担本案主要赔偿责任。

  而陈某夫妇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对承租方无证经营旅社、安装燃气热水器存在缺陷等情况未尽到应有的安全监管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于阿兰是农村户口,法院按相关标准核定阿兰父母的损失为10万余元。阿军多年来一直在南宁生活,他的死亡赔偿金参照城市户口计算,损失总额经核定为24万余元。法院确定旅社老板李某和房东陈某夫妇按8∶2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终审:让房东担责无依据

  房东陈某夫妇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他们的理由是,一审法院判他们承担赔偿义务,但没有写明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他们只是房屋出租者,和李某之间是租赁关系,本案的发生与他们没有关系。

  11月30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李某对阿军和阿兰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驳回死者家属对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陈某夫妇出租房子给李某,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陈某夫妇交付房屋,李某交付租金,双方之间就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李某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该由李某自己承担。

  李某利用租来的房子开旅社,并且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但办证行为并不是陈某夫妇的合同义务,陈某夫妇不应为李某的无证经营承担责任。

  此外,陈某夫妇提供的出租屋卫生间原本开设有通风窗口,李某在里面安装了煤气用具,但没有装排气扇,埋下了安全隐患。本案的事故不是由于陈某夫妇提供的房屋有瑕疵引起的,而是李某经营不当造成的,因此两被害人家属要求房东陈某夫妇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赞赏是对作者鼓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09-12-15 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路走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fastpost

关于我们|业务合作|删帖与申诉|手机版|帮助中心|联系我们|简洁浏览|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东平生活网   联系电话:0538-2820087  客服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66684567@qq.com 举报电话:0538-2820085

泰安大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东平生活网|泰安房产网|东平房产网|东平人才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00499 |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02号

Copyright © 2009 - 2022 www.dongpingren.com All Right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12026140号-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