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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青岛设立全市最高市长质量奖 奖励由市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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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今年开始,在青岛如有人能获得我市“市长质量奖”,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青岛市最高的质量奖项。昨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市政府日前颁布的《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预计近期将全面启动“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据介绍,青岛市市长质量奖,是青岛市政府设立的质量领域最高奖项,奖项设立的宗旨是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和个人。

  “市长奖”评奖标准高

  市质监局副局长王建介绍,上世纪50年代开始,以设立政府质量奖为主要内容的质量提升活动在全球展开,至今世界上已有88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政府质量奖。目前,我国已有30多个省、市开展了政府质量奖评价工作,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价工作已连续开展三届了,省内其它市也陆续开展了市长质量奖评价工作。在评奖标准上,市长质量奖评价工作,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要求进行,该标准等同采用美国国家质量奖的评价标准,是众多世界级企业成功经验的结晶,也是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质量经营模式,从质量、机制、成本、服务和效率等方面改善经营业绩,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我市企业学习世界级企业经验,追求世界级质量,加速融入全球竞合。

  奖项定位全市最高

  《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奖项设定、奖励条件、组织管理、评审程序、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要求。奖项定位: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本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奖项设定: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2个奖项,每年度评选一次。组织奖每年度不超过5个,个人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申报条件: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后方可再次参评。

  奖励由市财政支付

  市长质量奖在评审程序上,按照“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的工作原则,依次经过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等六个程序。评奖过程主动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阳光作业”,保证评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不收取费用,不增加组织或者个人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奖励文件直接发至获奖组织和个人。 (记者 刘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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