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6709|回复: 0

[山东之声] 烟台规定单位不为职工缴公积金 罚款1-5万元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7-16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一家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工作,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日前,烟台出台《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量裁权执行标准》。据此,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将被处以1-5万元罚款。

  具体处罚执行标准为: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处以1万元的罚款;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或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罚款;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2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罚款;

  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年以上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罚款。
       
 
赞赏是对作者鼓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fastpost

关于我们|业务合作|删帖与申诉|手机版|帮助中心|联系我们|简洁浏览|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东平生活网   联系电话:0538-2820087  客服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66684567@qq.com 举报电话:0538-2820085

泰安大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东平生活网|泰安房产网|东平房产网|东平人才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00499 |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02号

Copyright © 2009 - 2022 www.dongpingren.com All Right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12026140号-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