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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济宁:交房时多出21平米 业主遭房产商强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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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赵女士手持购房合同和交房结算书。




  《商品房移交结算书》,证实赵女士买的房子确实多了20平米。  

  东平生活网(记者 姬生辉) 购房合同上建筑面积为81.16㎡,交房时面积却变成了101.74㎡,房产公司要求增加3万元房款,不然不给上房,业主赵女士无奈之下申请申请延期交款。增加房屋面积却未告知业主,赵女士认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2009年5月,泗水县的赵女士在县城一在建小区--舜和家园买了一套房子,并与小区开放商济南三发置业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中标注商品房建筑面积为81.16平米,房价共计110117元。而2010年7月15日,楼房施工完毕进行房屋移交时,开发商突然告知赵女士,经过泗水县房屋测量中心实际测量,房屋建筑面积变成了101.74平米。

  “这太匪夷所思了,开发商没有提前告知,房子就多出了20平米。”赵女士说,当她问开发商房屋为何突然多出如此大的面积,开发商并没有过多解释,只是说如不尽快缴纳追加的3万元房款,将无法办理房屋转交手续。

  无奈之下,手头拮据的赵女士只得签订了一份由开放商出具的《延期交付多退少补费用申请》,同意两年后将3万元交付完毕。《申请》中写有“赵女士因资金紧张,暂不能马上交付多退少补的三万元,特向贵公司申请延期两年,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该费用交付完毕。”针对此事,赵女士认为该《申请》并不是她自愿签订的,而是迫于开发商不交房的威胁,才签了名,因此不具法律效用。

  随后,记者来到了舜和家园小区内的售楼处询问此事,一位负责楼盘销售的刘姓负责人告诉记者,2010年交付的房子是上任老总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目前老总已经辞职,当时双方具体如何约定,他并不知晓。“双方既然签字就是有效的,按照公司制度约定,欠公司的钱就必须要交。”该负责人表示,针对房屋多出面积一事,《合同》中已说明多退少补,但当记者问到多出20平方米的面积是否合理时,该负责人称其不清楚。随后,记者索要该公司其他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被该负责人婉拒。

  延伸阅读》 签订购房合同 应仔细斟酌条款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方应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如果不想退房,购买人只需要承担3%的房款,超过部分不需支付。”山东省济州律师事务所杨力律师介绍,以上条款只有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时才适用,如双方有约定将按照约定处理。

  杨力律师提醒广大市民,目前购房合同多采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主要内容均为格式条款。市民如发现合同制定不规范、主要内容约定含混、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者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有明显倾斜,必须要重新订正,防止个人利益受到侵害。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斟酌上面的条款,确保每一项条款规范公正。”杨力说,合同一旦形成就具有法律效力,千万不要因为疏忽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合同一旦签字就形成了法律效应,如果不能提供欺诈、胁迫等相反证据,只能视为自愿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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