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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之声] 土地征收政策解读 详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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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有哪些?

  (1)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4)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5)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3、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怎么办?

  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4、征收土地公告内容有哪些?

  (1)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5、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有哪些?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6、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原则有哪些?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7、征地报批程序有哪些?

  (1)土地征收前,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请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同意后公示。

  (2)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后,申请听证的,应按规定做好听证笔录,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应出具处理意见,并反馈被征地村(居)群众;不申请听证的,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公示、听证或放弃听证后,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4)由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建设用地方案;建设用地报件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呈批,在区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设区市所属的开发区辖区内征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直接呈批。

  (5)建设用地报件审查实行分级责任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征收、收回建设用地的,应附具建设用地权源证明或依法处理文件),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县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

  (6)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出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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