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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之声] 旅游景区六类违法行为有了明确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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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6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实施的《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景区周边旅游秩序管理的通告》,对拦车拉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客运、占道经营等六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以及处罚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尾随、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食宿、乘车、引领进景区、引领停车等有偿服务的,由旅游等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客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占用市内道路两侧公共停车位违规收费的,由公安、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占道经营、乱设摊点或流动叫卖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的,由旅游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通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人员未经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由旅游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导游证并予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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