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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东平违章查询网讯东平县执法局联合查处一起破坏园林绿化设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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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4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蒜网讯www.dasuanwang.com8月7日,县执法局对滨河新区105国道西侧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8月4日,县执法局在巡查时发现,东平县滨河新区105国道西侧部分园林绿化设施遭到严重破坏,花池内种植的100余棵小叶黄杨、20多株丰花月季、10棵冬青球、6棵石楠球尽数被毁,修建绿化带所用的花池岩石也不翼而飞,整齐又美观的绿化带被一段新铺的水泥路面替代。执法人员当即就与园林局联系,并报警。经过测量被破坏面积达30平方米,直接损失4000余元。
记者到达现场时,破坏现场还有正待铺设水泥路面用的沙堆。据了解,这是路边新开设的KTV业主孙某为了方便自己营业,擅自拆除花池修建的停车位。同时,这一行为对周边商贩也造成了不小影响,甚至有的门店也购置好沙土准备效仿。
日前,县执法局联合园林局、物价局、公安局已对孙某进行了拘留并对破损行为进行了定性、定价。并对其处以损失费3倍的罚款并赔付损失费,恢复花池原貌。因孙某认错态度良好,执法局已开始于当日对破损的园林设施进行修建、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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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执法局彭集分局局长 彭卫星:4号一早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花池受损严重。随即执法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取证,孙某的行为违法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应尽快将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接受行政处罚。
下一步执法局将加大巡查力度,严查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同时希望广大群众爱护绿地,并及时制止、检举和控告。
【链接】《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东平县已连续发生多起因个人需要、违法违规破坏城市绿化设施行为。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任何未经许可、擅自占用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和绿化用地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查处,切不可因为个人一己之私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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