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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东平一男子酒后辱骂、威胁、袭击民警!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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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7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4月14日,东平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审判机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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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在东平县某村,被告人王某某酒后与其妻子张某某发生矛盾,张某某报警。东平县公安局指派三名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执行职务。被告人王某某辱骂、威胁处警民警,并以拳头击打民警胸部,后民警将王某某依法控制后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继续辱骂、威胁民警,并踢踹民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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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为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效果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综合被告人王某某的从重情节和一贯表现,并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评估调查,从快提起公诉,并建议审判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处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东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意见并当庭宣判。该案的办理是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从重从快依法办案,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被告人权利、宽严相济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检察机关对袭警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普法效果。
普法链接
该意见另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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