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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官方发布:东平县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2021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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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5日,全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赵磊出席会议,县直有关部门,东平街道办事处、彭集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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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传达了《关于贯彻落实<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就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赵磊要求:
务必认清政策形势。要深刻认清开展禁放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广泛动员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扎实推动禁放措施落地落实。
务必抓好引导宣传。要按照部署要求,逐级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宣传、管控、治理等各项工作措施,同时安排专人入村、入户、入单位,并通过网络媒体、发放一封信、悬挂条幅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真正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知晓的浓厚氛围,全面争取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务必加强联防联控。要分片划区、包干到人,积极动员党员干部、物业保安、志愿者参与禁放管控工作,构建起县、乡(街道)、社区(单位)三级禁放管控网络,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执法、联防联控,依法从严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中心城区、县工业园区、滨河新区:G35济广高速公路以东、新105国道以西、工业园区北首(即龙麻路)以南、大清河 以北;滨河新区建成区。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湿地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一)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下列时间内,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政府发布公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禁燃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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