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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赔偿76500元!东平县首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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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23日,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颜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东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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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30日下午,东平县接山派出所民警在巡逻途中发现,接山镇常庄一村村民颜某某为了防止飞鸟去其地里吃高粱,于2020年8月上旬采取用竹竿架设电网的方式猎捕鸟类11只。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捕的11只鸟类,其中5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纵纹腹小鸮,4只为国家“三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保护动物珠颈斑鸠,1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灰喜鹊,1只大嘴乌鸦。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的规定,5只纵纹腹小鸮、4只珠颈斑鸠、1只灰喜鹊价值合计为76500元。颜某某的非法捕猎严重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颜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76500元,并在县级以上主流媒体赔礼道歉。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从检察机关符合起诉条件、被告颜某某主体身份、被告颜某某侵害行为、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分四组证据进行举证。被告颜某某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均表示认可。
    野生动物是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2020年12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意见》,增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力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有效提高公众的法治理念和文明意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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