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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快看:东平这些不文明行为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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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市管理不文明行为曝光台
  为深入推进我县城市品质提升工作
为广大市民群众营造美丽、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自2022年11月起开设曝光台
定期对部分违法违规及不文明行为
予以曝光
希望当事人闻过则喜、立行立改
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相互监督
共建共享美丽宜居城市环境
店外乱摆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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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广场西北角 兴隆酒水 店外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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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山街 保春堂药店 店外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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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路 瑶瑶水果超市 店外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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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东二路 爱客多超市 店外摆放
法律链接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依据: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清理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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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中心路 清理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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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路与滨河街交叉口 清理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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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山街与虹桥路交叉口 清理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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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原路南头 清理占道经营
法律链接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违反:第二十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
依据: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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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路 规范非机动车辆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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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路 规范非机动车辆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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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汇街 规范非机动车辆停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违反: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依据: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乱贴乱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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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路 防疫站北 清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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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山街 油酥火烧 乱挂条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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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街 清理乱挂条幅
法律链接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依据: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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