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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典型曝光:东平这16家店铺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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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8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东平乐萱蛋糕店在蛋糕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金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东平县福满多水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东平县浩童粮油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东平县京乔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东平县尚客多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东平县悠乐果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7、东平县大寺副食百货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猕猴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8、李博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9、王春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0、东平县浙尚好又多购物广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1、东平县柳营购物中心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最大残留限量的桔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2、东平县康康副食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最大残留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3、老湖镇烟墩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建立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4、彭集街道陈流泽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未建立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5、东平县婷可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6、东平县颜美城美容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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