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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精神病劫犯1个月抢劫5起致1死3伤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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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12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10日,精神病犯罪嫌疑人黄某收到了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很不情愿地在送达回执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据了解,去年8月,家境一般的黄某因为没钱花,就萌生了抢劫的念头。在短短1个月内连续持刀抢劫5起,并致1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2009年8月19日22时许,黄某携带尖刀在温州火车站广场前持刀准备实施抢劫。因被害人郑某等3人经过其身边时吐了一口痰,黄某便冲上前去用脚将郑某踢倒在地,从背后朝郑某的右肋部等部位猛捅数刀。
随后黄某又来到现场附近的一辆出租车前,向出租车司机索要财物,感觉情况不妙的出租车司机赶紧打开车门,拔腿就跑。已经“杀”红了眼的黄某随后又朝附近看热闹的摩托车驾驶员王师傅走去,见对方不肯载他,就往其胸部、臀部猛砍3刀后,驾驶王师傅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郑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王师傅为重伤。警方查明,黄某还于8月7日、22日分别在温州某网吧和一公司门口,持刀抢劫。一些现场目击者表示,当时黄某看上去和正常人一样,但总感觉行为举止很怪异。
在审查起诉这起案件时,办案检察官发现,黄某对所提问题经常词不达意,对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亦非常不明确。
据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案发前曾经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没有坚持正常吃药,且根据有关证人、受害人的证言可以认定,黄某案发时某些动作、形态与正常人有所区别。经鉴定,黄某作案时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但按照法律规定,其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制日报记者 陈东升 法制日报通讯员 陶京津 胡刚
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东升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根据黄某在作案时携带刀具有预谋,抢劫得手后并无继续伤害受害人,到案后能清楚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可以证明,黄某作案时意识清楚。但是虽然如此,黄某对客观事物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差,行为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律规定,限制责任能力人犯罪虽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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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楼主的帖子,我的心情竟是久久不能平静。正如老子所云:大音希声,大象无形。我现在终于明白我缺乏的是什么了,正是楼主那种对真理的执着追求和楼主那种对理想的艰苦实践所产生的厚重感。面对楼主的帖子,我震惊得几乎不能动弹了,楼主那种裂纸欲出的大手笔,竟使我忍不住一次次地翻开楼主的帖子,每看一次,赞赏之情就激长数分,我总在想,是否有神灵活在它灵秀的外表下,以至能使人三月不知肉味,使人有余音绕梁、三日不绝的感受。楼主,你写得实在是太好了。我惟一能做的,就只有把这个帖子顶上去这件事了楼主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文笔流畅,修辞得体,深得魏晋诸朝遗风,更将唐风宋骨发扬得入木三分,能在有生之年看见楼主的这个帖子。实在是我三生之幸啊。 看完楼主的这个帖子之后,我竟产生出一种无以名之的悲痛感——啊,这么好的帖子,如果将来我再也看不到了,那我该怎么办?那我该怎么办?直到我毫不犹豫地把楼主的这个帖子收藏了,我内心的那种激动才逐渐平静下来。可是我立刻想到,这么好的帖子,倘若别人看不到,那么不是浪费楼主的心血吗?经过痛苦的思想斗争,我终于下定决心,牺牲小我,奉献大我。我要拿出这帖子奉献给世人赏阅,我要把这个帖子一直往上顶,往上顶!顶到所有人都看到为止! 楼主,在遇到你之前,我对人世间是否有真正的圣人是怀疑的;而现在,我终于相信了!我曾经忘情于两汉的歌赋,我曾经惊讶于李杜的诗才,我曾经流连于宋元的词曲。但现在,我才知道我有多么浅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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