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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男子打补钾针后猝死 卫生院判赔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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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一起打了4年的医疗纠纷官司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开庭。2007年6月,40岁男子刘某在宝安沙井某卫生院打了补钾针后不久,突然出现异常反应,最终不治身亡。为此,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医院索赔近百万元,一审法院判该卫生院赔偿29万余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这起案件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案件回放:
医院输液16小时后身亡
经一审查明,2007年6月13日凌晨,刘某到宝安区沙井某卫生院就诊。凌晨4时左右,卫生院的医生曾某接诊。刘某的妻子当时对医生说刘某以前缺钾,叫医生看一下是否缺钾。曾某在听了患者的诉说后,未进行血清钾、心电图等检查,开出了“5%葡萄糖500毫升,10%氯化钾10毫升”的处方,给刘某进行静脉输液。输液结束后,另一名阮医生又对其进行诊治,诊断为“低血钾症”,并开了补钾口服药。刘某当天下午四五时左右,在妻子陪同下再次到该卫生院,阮某未再开药,只是让刘某继续吃药。
2007年6月14日凌晨1时左右,刘某突然不省人事,之后被宣布临床死亡。
随后,刘某家属提起了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百万元。去年5月,一审法院认定卫生院承担的赔偿责任为40%,判决卫生院支付刘某亲属各项赔偿费用2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卫生院方面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焦点:
医院医生是否非法行医
昨天,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庭审的争议焦点是给刘某补钾的曾医生是否非法行医。
根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一份复函,该委员会认为,曾医生违反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
死者家属方面认为,这就说明了医院方属于非法行医,应该负全部赔偿责任。而医院方面则认为,这份复函不能成为证据,曾医生已经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是因为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按规定不属于非法行医。
最后,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调查:
鉴定难成主要问题
昨日,死者家属代理律师李成志告诉记者,该案一拖3年多的主要难点在于鉴定。
本案中,2007年9月30日,一审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过失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刘某家属申请再次鉴定,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结论仍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仅是鉴定工作就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而刘某的家属对鉴定结果都不服,他妻子向记者抱怨:“医学会和医院是一个系统的,肯定会偏帮医院。”
记者了解到,患者不信任第三方鉴定报告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调解程序中的专家库之独立性也备受关注。近期由宝安区人民法院、司法局、卫生局联合下发的一份文件表示,法院将组建区医患纠纷专家库,由深圳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人员、法院指定法医学专家以及区卫生局推荐的深圳市各公立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组成。然而这一步骤仍然尚待执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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