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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官方通报:东平这9名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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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8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平县人民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被执行人:陈*龙,男,1988年04月27日出生,住东平县斑鸠店镇陈庄村。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80427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3)鲁0923民初190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书龙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陈书龙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3日
被执行人:赵*良,男,1985年07月19日出生,住东平县老湖镇前楼村。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50719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60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景良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赵景良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3日
被执行人:刘*勇,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银山小区。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70125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36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成勇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敦促被执行人刘成勇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3日
被执行人:尚*元,男,1970年08月02日出生,住东平县彭集街道尚流泽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00802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5445、5446、5447、5448、54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尚道元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敦促被执行人尚道元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3日
被执行人:王*德,男,1966年7月1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大井村。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60701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诉前调书489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敦促被执行人王玉德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3日
被执行人:侯*顺,男,1981年05月08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办事处罗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10508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3民初43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庆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现敦促被执行人侯庆顺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3日
被执行人:马*柱,男,1983年3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汇河街。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30305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承柱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现敦促被执行人马承柱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3日
被执行人:刘*国,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银山镇北刘村。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70620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0923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景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敦促被执行人刘景国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3日
被执行人:张*霞,女,1972年02月08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杨店乡曹营村。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20208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钦霞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张钦霞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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