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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最新通报:东平张某某非法采矿,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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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7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参与生态110联合执法巡查时发现,县工业园区某公司院内有人在采挖页岩,疑似无证采矿。随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矿产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以开挖垃圾清运池为名,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挖页岩,并雇佣运输车辆运出,属非法采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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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依法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扣押现场采出的31.26吨矿产品,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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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该违法事件的后续调查和处理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法律链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08条,一般违法情节,可没收采出的矿产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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