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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官方发布:东平这9名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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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6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4日
东平县人民法院发布
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第三期)
东平县人民法院
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第三期)
被执行人:于*臣,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东平县旧县乡大吉城三村。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80910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42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庆臣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于庆臣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24日
被执行人:李*秋,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宿城村。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61022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44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云秋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李云秋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24日
被执行人:张*晨,男,2001年10月11日出生,住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20011011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淑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张淑晨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24日
被执行人:火*良,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住东平县银山镇前银山村。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0424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55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火忠良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火忠良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24日
被执行人:梁*庆,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陈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60427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3民初2448号、(2022)鲁0923民初2978号及(2022)鲁0923民初29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吉庆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梁吉庆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24日
被执行人:孟*国,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东平县老湖镇。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10224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12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庆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孟庆国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24日
被执行人:马*华,男,1978年8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彭集街道后亭村。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80807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东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马东华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24日
被执行人:郭*雷,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东平县新湖镇王楼村。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70110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46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凤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郭凤雷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24日
被执行人:李*祥,男,1985年01月13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西山路。
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50113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鲁0923民初2342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吉祥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李吉祥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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