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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河南5名商贩与人发生纠纷三次被判罪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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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5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焦作市个体户贺永星,联合同行成立互助组,因组员与其他商贩发生纠纷,贺被捕入狱。焦作市孟州法院两次判决,首次未定涉黑,第二次认定涉黑。其间,当地政法委和河南省级政法委将此案列为打黑除恶案督办。今年1月22日,孟州法院第三次判决,贺永星涉黑罪名成立。当天,贺永星上诉。
5人一审未被认定涉黑
2007年4月,焦作市丰收路果品市场21户经营香蕉的个体户,协商成立了金香蕉互助组(下称金香蕉),贺永星被推荐为总负责人。不久,金香蕉成员与市场其他两个非互助组成员党政军、白永军发生纠纷。党政军、白永军到公安局反映后,贺永星等5人被控制。
2007年底,焦作市委政法委将此案列为打黑除恶跟踪督办案件。
基层办案机关对案件定性不同。
焦作市解放区公安分局提请逮捕金香蕉两名成员时,解放区检察院不予批准,两人获释。2008年5月,解放区检察院对金香蕉另外两成员提起公诉时,指控中未包括涉黑罪名,而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2008年6月,焦作市公安局将此案转由下辖的孟州市公安局管辖,检察院、法院一并转由孟州管辖。该案移交孟州后,5人被起诉,被控涉黑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然而,一审法院未认定5人涉黑罪名。2008年12月8日,孟州市法院一审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5人10个月到一年半有期徒刑,其中贺永星被判刑一年。本报曾报道了该案。
一审遭抗诉再发回重审
接到判决书后,已被关押半年多的贺永星认为,自己没有破坏生产经营,表示要上诉。家人认为,既然未被认定涉黑,再熬几个月即可出狱,劝说贺放弃上诉。
上诉期满最后一天,孟州市检察院递交抗诉书,称法院判决错误,贺永星等人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特征。同日,本打算不上诉的贺永星,被迫上诉。
去年6月5日,焦作市中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裁决书编号为(2009)年焦刑二终字第50号。
焦作中院发两裁定书
焦作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后,贺永星二姐贺永菊发现,在焦作中院官网上,50号裁决书结论不是发回重审,而是维持原判。
家属介绍,网上维持原判裁决书共5页,其中详细阐述了该案不涉黑的理由。而发回重审裁决书只有2页。“分明是分别制作的两份裁定。”贺永菊认为,技术失误无法出现如此差别。
贺永菊等人认为,出现上述情况,行政力量干预司法,是主要原因。
公开资料显示,此案不但被焦作市委政法委列为打黑除恶跟踪督办案件,还被河南省打黑除恶协调领导小组列为省政法委打黑除恶跟踪督办案件。
被告人及家属认为,相关部门要求将该案办成打黑除恶案件,二审法院不好处理,只能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因政法委打黑除恶案的认定,认定5人涉黑。
贺永菊等人到法院反映后,法院将网上内容改为发回重审。今年1月29日,焦作中院该案主审法官称,网上裁定书是技术失误,已向家属道歉,并更正。
第三次判决5人被定涉黑
2009年8月,孟州市法院再次判决,贺永星等人被控涉黑,刑期均有增加。贺永星再次上诉。去年12月,焦作中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今年1月23日,孟州市法院第三次做出判决,涉黑罪名成立,5人刑期均比第二次判决减少。贺永星当即表示上诉。
■ 五人被控涉黑行为
1、互助组李建岗摘下扔掉另一商户党政军家招牌
2、李建岗用黑漆涂抹党政军新做招牌
3、李建岗砸碎党政军的窗玻璃
4、互助组周新安和耿素敏在市场门口拦阻党政军出货车,耽误出货时间
5、互助组吴建厂拔掉党政军冷库制冷机进水管
6、互助组周新安和耿素敏剪断另一商户白永军家电线
7、互助组孙明亮和吴建厂翻入党政军家冷库,推倒香蕉箱若干
8、白永军请电工为其架线,互助组周新安踢了电工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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