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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120急救车司机酒后接病人途中撞死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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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0急救车司机江某在驾驶120急救车去接一位腹痛病人的途中,与经过人行横道线上的中年妇女吴某发生碰撞,致使吴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2月23日,江某被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09年10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司机江某驾驶医院120急救车,沿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路由南向北行驶去接一位腹痛病人,当时急救车开着近光灯和警示灯。
经过迎春路综合市场路段时,江某突然看见有一人正好在车的左前侧人行横道线上行走,江某马上往右打方向,同时急刹车,然而一切为时已晚。被撞的是一位中年妇女,伤势较重。
江某回到车上拿了纱布按住伤者脸部的伤口,并打了120急救电话,随车医生也采取了急救措施,然而这没能挽回伤者的生命,伤者在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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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查明,死者姓吴,55岁,生前在迎春路综合市场卖皮蛋。
据随车医生回忆,当他看到行人时,车与人相距大约2米,当时车辆靠左侧护栏的行驶道路行驶,车速不是很快,那人从左侧护栏旁走到人行横道上,速度也不快。
交警的事故责任书认定,江某驾驶经检测侧滑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还检测到江某的血液中含有10mg/100ml的酒精含量,但并没有达到20mg/100ml的酒后驾车标准。江某自己也承认,晚饭时曾饮用了少量啤酒。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尽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不意味着这些专项作业车就具有绝对的优先权,就可以不顾路况、不顾行人。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和落实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专项作业车的管理。专项作业车的驾驶人员更应该加倍小心谨慎,尤其在执行公务中,务必要确保道路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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