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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广东新规多项措施全国首创 公开政府采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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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2-26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昨天下午省人大召开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下月1日起,以往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秘密”如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意见等将要依法公开。
多项措施全国首创
新制订的《实施办法》将于3月1起实施,共6章73条,在政策设计上有许多在全国属于首创。其中,亮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创新了信息公开制度。
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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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具体解释,该款所指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为广东省各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今后在这一专业化的政府采购活动平台上,以往这些可以不公开的信息都要披露,社会公众随时查询监督。
同时,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评标、谈判和询问等程序的相关资料。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供应商对审查和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或者废标申请。供应商质疑和复审的具体办法将由省人民政府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解决“价格高”问题
时下,“价格高、质量差、效率低、监管难”是社会普遍反映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记者注意到,新的《实施办法》就提出了价格优惠再谈判、询价和防止高价中标的救济途径,以解决“价格高”。
比如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为防止政府采购“暗箱操作”的空间,新的办法还明确了变更采购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认定、采购供应商不足为3家等重要问题的处理办法。
办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购买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突出了对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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