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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国防动员法规定战争期间可征用民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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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防动员法。该法规定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等事项。
根据该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防动员潜力和持续动员能力。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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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该法规定: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
这部法律还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对于民用资源的征用和补偿,该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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