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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之声] 广东佛山毒奶粉案审结 婴儿获赔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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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不到两岁的孩子,由于先天性心脏病刚做了手术不到两个月,但是病痛并没有在这个幼小的孩子身上终止,他又因食用“三聚氰胺”毒奶粉而做肾结石取除手术。日前,经佛山中院二审审结,该名男孩获赔6万元。该起案件为佛山首起“三聚氰胺”毒奶粉案。
  吃奶粉患结石状告厂家
  2007年10月15日,王某在湖南生下男婴谢某,由于当时奶水不足,王某便长期从佛山一家超市购买婴幼儿配方奶粉给谢某喂食。
  2008年9月份,孩子做先天性心脏手术不久,母亲王某便发现孩子有血尿等情况,随后在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得到确诊,孩子谢某因长期食用奶粉而患上肾结石,且结石竟达到了10mm×8mm大小,必须通过手术取除。
  由于急需要钱医治孩子,王某将生产商广东某士利集团和销售商起诉到法院。
  患儿为治病索赔40万元
  王母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奶粉生产商及零售商赔偿共近40万元、承担谢某治疗终结后至18周岁以前与此相关的疾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以及因肾结石引起的心脏病加剧的治疗费用。
  被告则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长期购买食用其公司生产的奶粉,即使是公司长期的消费者,原告所提供的奶粉瓶批号也不在国家公布该公司含“三聚氰胺”的产品中,并且公司已按国家对该事件处理规定支付了4000多万元的赔偿款,全权委托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向肾结石患儿支付医疗费、赔偿款等费用,作为生产厂商其已履行赔偿责任。
  销售商自愿付3万慰问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因购买和食用了被告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并因此导致了谢某肾结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生产商辩称原告方提供的奶粉瓶产品批号不属于国家公布不合格的产品批次,但被告并不能证明该批次生产的奶粉是合格产品。综上,一审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和“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根据该事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关赔偿处理政策”,判决被告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原告3万元的费用。
  一审宣判后,母亲王某认为一审判决赔偿太少,而上诉至佛山中级法院。佛山中院考虑到如果按照正常的审限排期审结该案,可能会将矛盾激化和升级。同时,由于孩子医治不能等,如果拖延时间还可能会给孩子带来更加巨大的伤痛甚至出现其他令人难以接受的结果。经过多次协调与勾通,乳制品工业协会同意及时办理谢某3万元的赔偿款给其治病,销售商也自愿增加给付3万元慰问金给受害者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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