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匿名

[百姓求助] 寻找2012年2月22日中医院交通逃逸死亡事故目击证人 还原事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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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2-25 14:56

RE: 寻找22日中医院交通逃逸死亡事故目击证人 还原事故真相!!

后山屯村 发表于 2012-2-25 13:51
关键看看是不是领导开车让小兵去自首的

领导用钱砸小兵,小兵认了钱就去顶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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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2-2-2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_14576719234693049235_1:},司机可以去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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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2-25 15:50

RE: 寻找22日中医院交通逃逸死亡事故目击证人 还原事故真相!!

清河大桥 发表于 2012-2-25 13:52
怎么还找?今天听二中队哥们的说景区管委的不都自首了吗?等着处理结果就行了

要是等还不把头发等白了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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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2-25 17:49
逃跑再自首   又是一部经典的狸猫换太子   有钱有势有权真好   一群人渣   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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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2-25 19:17
这司机肯定是醉酒,要不然作为司机来说肯定会刹车,这司机真不是人,景管委的司机素质都这么差?拿什么拯救你,我的景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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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2-2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心人快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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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2-26 11:36
东平吧的帖子已经删了,这是景区管委的“领导”又TM动用关系了吧!此地无银三百两,又要掩盖事实真相了,又要贪赃枉法了,狗日的玩意!不怕,继续发,去天涯网了!不信它们能一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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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2-2-26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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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2-26 12:20
景区管委的领导:听说你单位一位领导人的专车肇事逃逸了,是酒后、无照吗? 这种恶性事件发生后你们领导是抱着什么态度来处理这件事情,是要包庇吗?是要控制舆论吗?如果不包庇的话干嘛肇事逃逸后十多个小时后再自首?不控制舆论为什么要把东平吧的帖子删掉?你们如果是负责任的态度的话,事情发生了5天了,你们知道受害人家属现在的心情吗?虽然你们是政府部门,受害人是一普通百姓,不如你们有钱(国家的),不如你们有权,从道义上你们是怎么做的?难道你们就可以连一点人性都没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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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2-27 09:04
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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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3-10 19:15
心寒啊,此事不严办,官都当不稳啊,现在媒体那么发达,最好别搞啥包庇啥的,或许齐鲁台又有咱东平的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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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3-10 19:17
赶紧给拉呱打电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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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3-10 19:19
时间不能掩盖一切,最好严办,别搞啥的说是下访调查缓兵之计,不把事办好了,东平人怎么看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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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3-10 19:23
逃逸属于谋杀,已经触犯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规定: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以上是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你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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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3-10 19:24
逃逸属于谋杀,已经触犯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规定: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以上是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你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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